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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时间:2016年11月02日 16:15 | 来源于: 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 浏览: 

为规范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牵头起草制定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暂行)》,科学设计卡的业务流程,优先考虑便民利民,简化申报手续,方便老年人申领,规范卡的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背景 

  2014年市发展改革委启动“公共交通票价改革”工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功能,进一步提高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准确管理和精准服务水平,做好“公共交通票价改革”的延续工作,在养老助残券变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工作的基础上,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办于2016年开始将原老年人使用的老年优待卡变为集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账户、金融借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等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 

  二、办理条件 

  办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条件为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外埠老年人。 

  2016年启动的是65周岁及以上老年优待卡变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工作,60—64周岁老年优待证变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工作的启动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功能设置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是老年人享有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权利的电子身份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一)优待功能。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用户可享受北京市老年人优待政策规定的优待服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持卡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免费游览市、区级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园和景区(大型活动期间除外),此功能仅限本人使用,满足条件的老年人可向银行申请开通此功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卡时功能已开通),满一年后每年办理一次延期。 

  (二)借记功能。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具备银行借记卡功能。借记卡功能激活及使用参照制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性功能。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根据政府养老服务相关政策体系发展需要,不断扩展政策性功能,包括80周岁及以上京籍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额度、高龄津贴发放等功能。 

  (四)其它功能。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用户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政策性优惠服务,在养老(助残)服务单位消费,可享受优先、优惠等服务。同时,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具有普通市政交通一卡通的基本功能,在指定的充值网点充值后,也可用于非优待范围的其他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领域(如轨道交通等)。 

  四、申请与发放 

  2017年1月1日起,符合办卡条件的老年人在满65周岁生日前三个月内持相应证件到制卡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 

  京籍老年人(包括京籍离退休军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以及近期一寸标准白底彩色照片一张进行申请。符合办卡条件的常住外埠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的原件,以及近期一寸标准白底彩色照片一张进行申请。 

  制卡银行受理申请后,将申请人信息采集上报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制卡流程,制卡成功后,制卡银行负责将卡直接发放给申请人,制卡和发放工作共计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五、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方式 

  持卡老年人乘坐地面公交车时,上、下车须按规定分别刷卡。持卡老年人游览公园、景区时,在装有刷卡设备的公园须刷卡入园;在没有刷卡设备的公园、景区,按照各公园、景区管理要求入园。 

  (二)延期管理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优待功能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时间自发行日期起计算,卡片到期后需办理延期。 

  持卡人可在一年有效期到期的前月、当月、次月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北京通—养老助残卡至制卡银行网点办理延期。 

  (三)日常管理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如有丢失,持卡人应及时挂失,具体挂失程序按照制卡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因丢失或人为损坏需重新换卡时,工本费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具体费用按制卡银行规定执行。补换卡期间不影响政府政策补贴资金的发放。 

  符合免费公交、公园优待条件的老年人在申办或使用北京通—养老助残卡过程中,因制卡失败或技术性损坏等原因未能及时领取或使用卡片,可向制卡银行申领临时卡享受免费乘车、游览公园优待,临时卡制卡时间为5个工作日,有效期为两个月。仅具有公交、公园刷卡功能,过期失效。临时卡不能办理挂失、补办业务。 

  六、法律责任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经办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工作失职,监察部门将严肃追责,使用人有冒领、盗用、伪造等情形,也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经办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在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发放、使用、管理等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区监察局或北京市民政局举报。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同时废止,相关政策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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