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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16年12月02日 15:43 | 来源于: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 浏览: 

       为加快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力度,探索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出台有关文件,放开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新增医疗服务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从1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本次价格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分为三类情况。一类是放开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规模、质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患者不同层次就医需求,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际上如特需门诊诊疗费等项目目前就是由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确定价格后向相关部门备案的管理方式。另一类是因医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为兼顾医学技术发展需要和患者得到适宜、可及的诊疗技术的需求,对此类项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即项目在临床使用初期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相关部门跟踪监测项目开展使用情况,对于具备基本医疗服务特征的项目,适时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论证范围。第三类是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如一直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整形美容、远程会诊等项目,以及带有一定保健性质的足底按摩、中医膳食指导等项目。

  相关部门表示,按照调放结合的原则推进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分类管理是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将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放给市场,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引导、约束作用,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配置,促进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提高,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为保证政策实施后医疗服务质量和价格秩序,将配套加强综合监管。市、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行业监管力度,配套出台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监督新增项目和放开项目的临床合理使用,防止不规范医疗行为影响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区人力社保部门配套做好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衔接工作。有关医疗机构表示,将加强行为自律,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及费用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等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收费透明、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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