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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企业商标品牌保护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商标品牌保护意识,将企业商标品牌保护贯穿企业商品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企业商标品牌保护预警与响应机制,积极应对商标品牌侵权行为。
(四)探索多种方式开展商标品牌运营。整合各方资源,探索开展商标品牌运营工作。与商标代理、品牌运营、银行、评估、律所等机构加强合作,通过转让、许可、融资、入股等多种方式运用商标品牌,最大化实现商标品牌价值。
(五)实施商标品牌人才培育战略。围绕商标品牌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全流程,邀请组织商标品牌专家为企业提供专业培训,在企业中培养一批“会管理、善保护、懂运营”的商标品牌高端人才。
(六)增强企业商标品牌国际竞争力。按照“国际视野、品牌优先”的要求开展商标国际化布局,开展商标品牌预警工作,提前发现和规避海外商标品牌工作风险,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保驾护航。
四、支持措施
(一)专项资金支持
根据管理办法,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和经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工商局共同认定的中关村示范区商标示范试点企业,支持其开展制定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商标预警和商标运营等工作,资金支持额度及相关规定详见管理办法。
(二)专业服务支持
1.共享国家层面商标资源。依托中关村办事处,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对接沟通,为商标品牌示范试点企业优先办理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注销、质押等申请的审查工作,协助中关村商标品牌示范试点企业进行商标品牌的国际注册、海外维权以及商标品牌的国际推广。
2.建立商标品牌工作专家顾问团。依托中关村商标品牌众扶小组,与中关村办事处、市工商局等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和商标品牌专家,围绕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建立以重点产业权威专家、商标品牌领军人物为核心的专家顾问团队,为中关村示范区商标示范和试点企业提供精准化服务,为企业在商标品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指导、协调和技术支持。
3.有效对接商标品牌高端服务资源。依托中关村商标服务中心,主动了解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获得商标品牌申请、授权、分析、预警、营销推广、转让、融资等优质高效服务。
4.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规范化管理。支持企业规范商标品牌工作流程,帮助企业建立规范、高效的商标品牌全流程管理体系。
5.举办商标品牌系列高端培训。针对中关村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高管、产品经理、商标品牌负责人、商标品牌工作人员在实际商标品牌工作中的需求,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商标品牌高端培训沙龙活动,提升示范试点企业商标品牌意识和工作能力,培养高端商标品牌人才。
6.开通商标品牌工作绿色通道。依托北京市工商局、中关村办事处,优先处理中关村商标示范试点企业的商标品牌纠纷,协助中关村商标示范试点企业的商标维权打假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加大企业商标品牌保障维护力度;优先推荐商标工作突出的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优先推荐商标工作突出的示范试点企业成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关村商标品牌战略调研联系点。
7.通过多渠道提供商标品牌相关资讯。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平台,通过创办电子杂志、简报、出版书籍、网站平台、微信QQ网络通讯等方式多角度为示范试点单位提供商标品牌政策、商标品牌最新动态、商标品牌工作案例等各类相关资讯,确保示范试点单位及时了解商标品牌热点信息。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中关村商标示范试点工作由中关村办事处、市工商局和中关村管委会共同组织,委托中关村商标服务中心承担服务推进工作。
(二)实施流程
中关村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工作主要分为公开征集、资格核准、公布结果、培育实施四个阶段。
1.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产业联盟,可采用自荐或各分园管委会、区县工商等相关部门推荐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凡申请中关村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或产业联盟应填写《中关村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申请表》(附件1),经各园管委会、区县工商局形式审查后,提交中关村管委会。
2.资格核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试点、示范单位选择条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其驻中关村办事处、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工商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商标品牌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确定年度“中关村商标示范单位”和“中关村商标试点单位”名单。
3.公布结果。对确定的示范试点单位名单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和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予以公布。
4.培育实施。企业或产业联盟自公布为“中关村商标示范单位”和“中关村商标试点单位”之日起,即进入为期三年的辅导培育期。培育期内,试点、示范单位应按照申报材料中制定的培育工作计划,从商标品牌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提高企业商标品牌核心竞争力,在示范区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动态管理
示范试点单位培育期为三年,每年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商标品牌工作情况报告。示范试点单位的商标品牌工作进展,将作为核准其中关村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资格和获得管理办法中商标专项资金支持的依据。
示范试点单位根据每年商标工作成效进行动态调整。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试点示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