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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调整 (2)
时间:2016年10月14日 16:00 | 来源于: 共产党员网 | 浏览: 

  分部管理,就是在中央及各级党委原有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村工作部的基础上,逐步增设工交、财贸、文教、政法等新的工作部门,分门别类地管理计划工业、财政贸易、文化教育、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统一战线、政治法律、党派和群众团体及其他各类干部。军队干部仍由军委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这是采用苏联的办法,实行党与政府对口设部的开端。

  分级管理,基本上是仿照苏联建立干部职务名单表的做法,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之间建立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即所有干部都按职级开列干部职务名称表,凡属担负全国各个方面重要职务的干部,均由中央负责管理,其他干部则分别由各级地方党委分工管理。

  建立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后新的形势变化,对革命战争时期沿袭下来的干部管理办法的一次重要改革。目的在于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入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并以此为依据来选拔干部。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1955年10月,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组织部1955年8月1日给中央的工作报告,党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在全国正式建立起来。

  对国营企业的领导制度,党在新中国成立后作过许多探索。先是在工作基础、干部条件较好的东北地区实行厂长负责制(即苏联通行的“一长制”)。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后,中共中央要求在国营企业中“建立和健全各种责任制度,特别是厂长负责制和生产调度的责任制”。1954年各地区陆续实行厂长负责制,但在实践中遇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许多企业的党组织不善于把政治工作同经济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往往包办代替行政工作,使厂长处于有职无权的地位。二是对厂长与党委的职权范围缺乏明细的规定,某些企业的行政负责人有忽视党和群众监督的倾向,一些重大问题不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即由个人决定。针对这些问题,中央书记处第三(工业)办公室于1955年集中进行了几个月的调查研究,在行政领导与党委职权的划分及两者的关系方面进行了讨论。1956年2月,有关改进国营企业领导制度的问题提交中央政治局研究决定,经反复研究,认为还是要在党委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同年9月,党的八大正式确定国营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上述调整,进一步加强了执政党对政府工作、中央对地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实现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对顺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重点建设和其他各方面的工作任务,起了重要保证作用。由此,也基本上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一元化领导格局。

  关于在党的一元化领导制度下,党中央及各级党委对政府工作,尤其是对财经工作、对工业建设的领导关系和领导责任,毛泽东在1952年底曾作了如下概括:(一)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都必须统一由党中央规定,制定党的决议、指示,或对各有关机关负责同志及党组的建议予以审查批准;各中央代表机关及各级党委则应坚决保证党中央及中央人民政府一切决议、指示和法令的执行,并于不抵触中央决议、指示和法令的范围内,制定自己的决议或指示,保证中央和上级所给任务的完成。(二)检查党的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上述党的领导原则在实现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各项工作中得到贯彻实行,并随着后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调整进一步加强,由此形成了我国党政关系的基本格局。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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